优化调整46项丨三部门联合修订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8-12-30 信息来源: 字体大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要求,深刻汲取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发展实际,共同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什么要修订《规范》?具体修订了什么内容?一起来看↓

 

01.为什么要修订《规范》?

 

  20121月,为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原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从基础保障、安全职责、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运输组织、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范要求。《规范》实施五年来,对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客运企业的高度认可。

 

  《规范》作为客运企业安全运行的重要标准规范,在实践中也反映出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规范》在部分地区、企业还没有得到严格贯彻落实。客运企业作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的反复发生,反映出部分客运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规范》,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对驾驶员和客运车辆的统一管理。由于客运企业对驾驶员管理松懈,疲劳驾驶、超员超速、站外揽客、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关闭车载卫星定位终端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对车辆维护修理不及时,安全例检流于形式,客车带病运行,由此引发的事故也不在少数。二是由于认识的局限性,《规范》本身也还存在不全面、不完善的问题,部分条款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此外,2012年以后,新《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件发布实施,对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提出很多新的管理要求,需要客运企业认真对照落实。同时,随着互联网+”与道路客运的深度融合,一些新的客运模式也急需加以规范和引导。

  因此,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汲取事故教训、整改暴露问题、补齐短板的角度考虑,需要及时对《规范》进行修订,并监督客运企业做好贯彻执行,提升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适应新时代道路客运转型升级、安全发展的新需求和新要求。

 

02.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是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增加了相应安全管理要求,并对相关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差的条款进行了优化调整,《规范》整体框架未做变动。原《规范》共七章、74条,修订后《规范》为七章、82条,本次修订共新增要求13条,合并4条,对46条进行了优化调整,24条未做实质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新增了这些↓

 

  主要针对《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增加客车限速、接驳运输、包车标志牌管理、行车日志、农村客运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城际公交乘客站立、预约定制客运条件、发车前安全告知、专职监控人员、违法信息处理、动态监控数据分析、第三方动态监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13项要求。同时,在部分条款优化调整时,增加了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岗前考核、依托互联网开展教育培训、鼓励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新能源车管理等要求。

 

优化调整了这些↓


  调整了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要求、安全生产会议与安全例会召开要求、驾驶员教育培训频次和学习内容、安全管理机构和车辆技术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标准、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长途客车驾驶员配备数量、驾驶员聘用及调离条件、驾驶员从业行为考核管理、车辆停放管理等要求。这些条款的调整,有些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件而做的调整,有些是根据行业发展实际,为了提升可执行性而做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