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道路运输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4年08月17日,安阳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电话投诉举报,轻型厢式货车豫EY1***装载运输瓶装液化气罐。经执法人员调查,刘某驾驶本人所有的豫EY1***轻型厢式货车装载瓶装液化气大罐36罐、小罐1罐,共37罐,从鹤壁惠东液化气站运送至河北省漳河桥附近,从事了道路危险货物(瓶装液化气)运输,刘某从中谋取利润。经调查核实,刘某使用豫EY1***轻型厢式货车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实施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安阳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刘某罚款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案
2024年11月15日,安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安阳学院门口处实施行政检查,对白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J82***的大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经调取相关资料检查发现,豫J82***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濮阳市**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该车批准的运行线路为陆集乡(陆集客运站)至安阳市(安阳客运西站),途径地为101省道、342国道、302省道、240国道、248省道、106国道、215省道、南林高速、京港澳高速,途中无停靠站点。濮阳市**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豫J82***大型普通客车在安阳学院上13名乘客。经调查核实,濮阳市**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安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给予濮阳市**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案
2024年10月01日,安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南200米处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肖某春驾驶河南**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AE9***的大型普通客车包车牌显示是郑州市至内黄县,经调查,实际线路是从安阳职业技术学院搭载12名乘客前往河南省南阳市,从事道路包车客运经营,但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经调查核实,河南**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实施了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违法行为。安阳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给予河南**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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